公务员体检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