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选拔人才,保障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也应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分别由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格检查;(七)试用;(八)录用。
第六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考试经费除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报考人员的报考费以外,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