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暂缓实施
引起社会舆论广泛争议的 “电动车升机动车”的标准,终于尘埃落定。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 《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尴尬吗?确实有一点。但这种事涉亿万群众利益的标准,暂时的中止,与一意孤行带来的后果相比,有关部门的这一点尴尬倒是微不足道的。也许有人会说,马上就将付诸实施,就此中止可能会影响到有关部门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但这种未经民意充分发酵的标准,如果真的执行起来,可能会对政府的权威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对标准委这种谨慎,还是表示谨慎地肯定。
诚然,“电动车升机动车”的标准,或多或少有它理论与实践上的依据,但任何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标准的制定与施行,都要考虑到它的群众基础,考虑到它在现实生存的土壤与环境。否则,这样的标准不仅难以执行,更重要的是,会丧失其合理性。现在,这个标准虽然被社会舆论搅“黄”了,有关部门也知难而退,但无论怎么说,都比那种无视社会舆论,一味武断、冲动行事要好得多。
当然,暂时中止,并不是说这个标准一无是处,也不是说从此就胎死腹中。只要是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在经过更为严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达到涉事各方利益的平衡,时机一旦成熟,继续推行这个标准,也不是不可能。只要这个标准确实有利于人们的安全出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节能环保,仍然不失为一个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决策。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事关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公共利益的决定,更应经过反复研讨与论证。一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集中民智、适度体现民意。如果仅仅是某些人、某个部门的拍脑袋决定,然后仓促实施的话,那么,这样的决定即使是出于良好的初衷,也不一定会让群众理解。同时,由于这样的决定没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不免会失之偏颇。
就拿标准委的这个标准来说,有不少人就认为很不“标准”。公众只要借助常识比对就会发现,这个标准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比如,让1.2亿辆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势必会增加机动车道的拥堵程度;将电动车赶上机动车道,交通事故的概率很可能会因此大幅度增加;逼死电动车,就逼得一部分人不得不买汽车、摩托车,那么,就会加大环境的压力……可以说,这个标准如果实施的话,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如果标准委在一开始就减少盲目冲动,肯像现在这样放下身段、谨慎行事,完全可以避免今日之尴尬。这就暴露了在标准制定之时,对社会舆论的漠视,对民意的反应迟钝等问题。当然了,这次的“电动车升级机动车之争”,也并非毫无意义,它至少提醒政府有关机构,在制定一个标准或是作出一项决策前,应高度重视社会舆论,更要广泛听取民意,这样才能确保决策有效地贯彻与实施,也唯有如此,才能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否则,这样的尴尬将会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