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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非法集资判处死刑

Tag: 吴英非法集资 2009-12-25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报道,浙江金华市中院近日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曾轰动一时的“26岁亿万女富豪”吴英死刑。

    用“大起大落”概括吴英的人生轨迹一点都不为过,而这一切皆归因于 “非法集资”。其实,近年来因类似行为折戟的民营企业家并不少见。融资行为“剑走偏锋”理应被法律规制,但这一问题的集中出现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中小企业借贷无门的困惑,值得关注。 

    可以说,吴英是民间融资的“空手道”高手。这个学历不高的年轻女子,竟然徒手勾勒出了“本色集团”神话,而她所依靠的正是高息民间借贷。但是,如此做法并非“创新”。在吴英前后,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河南商丘未来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振海等民营企业家均因同样的罪名而经历牢狱之灾。

    一审判决并未能平复各界对吴英 “是否有罪、罪当何惩”等方面的疑问,其原因就在于当前法律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界定的模糊。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何为“存款”、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在什么条件下会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样,由此引发争议实属难免。

    法律滞后会让违法者心存侥幸,但并非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盛行的主要原因。客观而言,这是众多民营企业被正规金融机构“抛弃”所倒逼的结果。当前,除上市公司外,国内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是银行信贷。但由于全国性征信系统缺失、商业银行竞争不充分等原因,银行往往只对背靠国家信用的大型国企“情有独钟”,而众多民营企业却要时常面对借贷无门的尴尬。虽然数年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让业界看到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顽疾的希望,但是有关“不允许吸储”“向村镇银行转型,最大股东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规定严重束缚了其成长。相形市场庞大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可谓杯水车薪。由此,民营企业家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冒险试水私人借贷等“灰色领域”。

    在吴英所在的浙江省,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暗地里早已非常普遍,央行温州支行甚至一度把民间借贷利率作为检测对象,提供给决策部门作为制定相关货币政策的依据之一。近期,一项针对20个省份地下金融状况的调查显示,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之巨,占正规途径融资比重的28%%左右。需要提及的是,高息诱惑以及对同乡人信用的认可,也让许多民间借贷人乐于解囊而出,进而催生了地下融资“供需两旺”之势。

    正所谓“堵不如疏”,只有让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正规渠道得到充分满足,才会减少各种形式的私人借贷。解决该问题关键,就在于降低银行领域准入门槛,放手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博弈,激发其挖掘潜在客户的动力,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主动伸出“橄榄枝”。牢狱之灾或许会让曾经的“亿万富姐”吴英悔不当初,但需要反思的又何止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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