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十一)
81、甲、乙、丙三人(甲、丙户藉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H市T区)合伙在H市S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S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
如本案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罚决定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应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
B、 甲、乙、丙三人应以“三子网苑”的名义提起不服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C、 除非甲在S区起诉,否则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停业整顿两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是不可能被同一个法院合并受理的;
D、 对停业整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乙、丙不是适格原告。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82、(题干同上)如本案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均以S区公安局为被告进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则下列作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七日内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七日内不可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C、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应直接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日起七日内若已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只要不超出七日,便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83、张某经营的一家个体副食品商店,在工商及卫生部门联合检查中被查获数百斤发霉变质的面粉。两部门随即联文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罚款若干及没收相应霉变面粉。张某不服,仅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张某不同意追加卫生部门为被告,经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可以进行追加;
B、不管张某是否同意或工商部门是否申请追加,法院均可以依职权追加卫生部门为被告;
C、如果张某不同意追加卫生部门,只要卫生部门同意,法院还是可以列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D、不管张某是否同意,法院有权视案件审理需要将卫生部门列为本案第三人。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84、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因看好某地土特产的市场前景便一同投资进行联合购销,由A公司组织货源,B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后因其中一笔货物存在掺假情况,被工商局查处,货物也被没收了。B公司不服,单独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只有征得该单位的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既然A公司不是原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所以A公司在诉讼中无权主张撤销工商局的没收决定;
D、如果人民法院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即使B公司不上诉,A公司也可以自行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85、港商李先生不服税务机关认定其有偷税行为并予以处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是:
A、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税务机关说服知情人作证,并在一审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人笔录;
B、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知情人的存在,对其进行了详细调查,证实李先生确有偷税行为;
C、复议机关通过线人提供的线索在某处查获的能够证实偷税行为的秘密帐簿;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证实李先生有偷税行为。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86、钱师傅是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在期限届满前二日钱师傅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旦钱师傅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就要按自动撤诉处理;
B、如果钱师傅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C、因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且相关裁定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使未超出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也已即时生效;
D、虽然钱师傅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但假设关于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在第八日才提出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前,仍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7、李某因与王某宅基地权属纠纷提请政府进行处理,政府作出了宅基地归李某所有的处理决定。但其后复议机关便撤销了该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宅基地属于王某。李某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处理决定才是正确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只需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即可;
B、人民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还应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
C、一旦撤销了复议决定,原处理决定就意味着得到了维持;
D、不必撤销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即可。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88、老李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判决已经生效,如该案确实存在错误,下列关于申诉及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老李认为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申诉的,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B、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如发现该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
C、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发现该案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有权决定再审;
D、老李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发现该案判决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定再审或指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及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89、王叔和李叔均系大良村村民,俩人同在一块山场上采摘八角果实,后因八角树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王叔以李叔采摘的八角果树属于其享有林权的山场为由,向林业局申请裁决。林业局裁决确认李叔采摘的部分八角树属王叔享有使用权的山场范围。李叔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林业局裁决的同时,还要求认定王叔采摘了属于他的八角并请求判令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叔的诉请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开审理;
B、李叔的诉请虽然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合并审理;
C、如一并审理李叔关于行政及民事的诉请,程序上仍应以行政及民事的归类和案号分别作出判决;
D、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分开审理或合并审理。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注意:“合并审理”与“一并审理”的区别。
90、欧阳先生是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提起了上诉。下列关于二审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理;
B、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审理;
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
答案: 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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