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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不许检测乙肝 急慢性肝炎属于不合格

Tag: 公务员录用乙肝肝炎 2010-03-1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社部和卫生部根据文件规定,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后,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订后的手册明确规定,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同时,将“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肝炎诊断要点“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修订后的手册还规定,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之前,在回答人民网网友关于就业体检检查乙肝问题时,人社部曾表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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