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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公考申论热点之“公共安全问题”

Tag: 湖北公考申论热点公共安全 2010-04-1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继前段时间大家关注的海地的地震后,传来唐山发生地震以及14日的青海地震,这些突发的公共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  

  每年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惊人的。如我国2003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的损失500亿元,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损失我国GDP的6%。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比如说,事故灾害发生之后,公众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

  此外,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当、玩忽职守所引发,在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又存在"捂盖子"的行为,例如广西南丹县的矿井事故。当此类事件尘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损伤。总而言之,这类损失虽然是软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伤害和长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三、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缺少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

  虽然此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相对分散、不够统一,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二)信息管理系统落后

  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够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

  (三)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薄弱,很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冲击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对策

  不管是自然灾害诱发的还是人为原因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而如何预防和控制则成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关键。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加强公共安教育,一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实际计算,安全宣传的投入产出比是1:5,是一项高效益的投资项目。二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三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四是要制定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安全文化建设队伍中来,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安全文化建设人才队伍。 五是要制定区域和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安全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在解决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按照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是注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文化。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如何使公共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是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面对食品、医药等安全事故高发的生产领域,加强行业自律是根本。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于安全事故频发的采矿业,要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煤矿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加紧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范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是生产安全的重点工作。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有关公共安全的立法适用范围较窄或者层次比较低,仅适用于个别领域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占绝大多数。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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