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预测试卷及答案(27)
公务员制度改革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题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公务员,给人的第一印象可能就是“铁饭碗”。但如果有一天,公务员不再意味着稳定,报考热还会持续吗?
2008年3月28日,温州市人事工作会议传出一条消息,从2008年开始,该市将在全省率先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使公务员队伍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真正“流动”起来。
温州人事部门计划,2008年将在市直有关部门,对部分高学历、紧缺的公务员岗位,进行聘任制试点工作。
“之所以考虑公务员聘任制,主要还是在工作中发现了问题。”温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林处长说,“有些机关单位,高层次专业人才比较紧缺,尤其是宏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工程等专业,需要专业对口的人才,做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在温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曾瑞华看来,类似宏观经济规划这样的工作,如果不是精通经济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很难拿出一套完整的方案。“让一个刚入行的普通大学毕业生,从事这样宏观的工作,难度确实挺大。”
曾瑞华说,现行的公开招考公务员方式,虽能满足机关正常补员需要,但由于公开招考涉及面广,更多精力放在公平性上,无法对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进行考察。“有些时候,招进来的公务员,并不一定是机关单位最需要的类型。”
温州有关部门经过协商,决定在一些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通过特别设置的职位上,尝试聘任公务员。“不过这个聘任制方案,还要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复,才能组织实施。目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在广泛征求意见中。”曾瑞华说。
众所周知,公务员报考热之所以“长盛不衰”,关键在于公务员职业的稳定性。
“如果公务员是聘任的,好像失去了最吸引人的‘铁饭碗’。还会有那么多人,花那么大精力去报考公务员吗?”面对记者的疑问,曾瑞华说,这个问题他们也考虑过,既然要招到高层次人才,就要拿出吸引他们加入的“资本”。
“聘任制公务员,除了享有公务员的各项基本保障外,收入主要根据双方协商的聘任合同。这样的灵活方式,我们就可能拿出高于一般委任制公务员数倍的薪酬,提供给一个急需的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任期结束时,将根据考核成绩,决定是否续聘,“经考核特别优秀的,还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转为委任制公务员。”人事部门有关人员介绍。
有关人员还表示,其实聘任制公务员,对于有实力的高层次人才来说,完全可以看做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在约定的期限内,他们如果表现很好,根本不愁将来的出路。
该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写明,除了公务员基本条件外,聘任制公务员岗位在专业条件上,比普通招考公务员的“门槛”显得更高,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近几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突出业绩或特别贡献的人。
“我们近期确立的对象,以博士生为主。另外,一些短期工程,如果需要相关人才,也会纳入聘任制公务员考察范围。”曾瑞华说。
另外,聘任制公务员选拔机制,相对于公开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也会更加灵活。“我们将更注重对其专业知识和以往工作业绩的考察,以避免笔试、面试考察的‘平均化’,更多采取‘一对一’的考察方式。”曾瑞华说。
温州人事主管部门也认为,作为公务员任用的一种新形式,聘任制可以打破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选人的渠道。最终,将利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让人才真正“流动”起来。
2.尽量拉平悬殊,让公务员职业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一员,公务员“出口”才能真正流通顺畅。
几乎是从2008年年初开始,就有“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在坊间流传。时至年底,“说法”终于落实到了纸面上。2008年12月3日,国家公务员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同月8日,又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可以说,期待已久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开始浮出水面。
有关专家认为,若干规定的出台,虽然是一次“制度性的进步”,但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仍不尽如人意。公务员能否从“铁饭碗”变成“瓷饭碗”,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公务员能进能退”,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任务依旧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五大“出口”:退休、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此次公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的规定,得到了媒体相当积极的评价。
然而稍稍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规定。早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都有几近相似的表述。
但现实中,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记者在公务员群体中随机调查发现,因考核不称职而被辞退的案例非常少,只要不是刑事犯罪,一般不会被辞退或开除。
在某省直机关单位工作的李德民说:“我们单位有1 200多人,近几年没有一人年终考核‘不称职’。这次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暗访组曝光了我们窗口部门的某些同志,其实这些现象早就存在,但每年考核仍然是人人‘称职’。就算真的考核‘不称职’,也难以痛下杀手将其辞退,领导一般不想找麻烦,同事也不愿得罪人。”
从国家人事部公布的数据,可看出公务员的辞退率是很低的。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 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辞退率只有0.05%。
事实上,公务员正因“工作稳定、待遇良好”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其行列。据新浪网的一项调查表明,在4000名公务员报考者中,三分之一认为“公务员是铁饭碗,生活有保障”,六分之一“想换一份安逸的工作”。
“只有充分引入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机制,公务员‘正常退出’的日子才会来临。”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行政管理专业博导蔡立辉说。
他认为,目前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仍缺乏足够的科学性。依据最新的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主要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执行考核的主体是内部化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而缺少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的“社会公众”这一群体,容易造成“唯上不唯下”,仍是一种公务员自说自话的考核。
还有,考核的目标、标准、程序规定得比较笼统,“德、能、勤、绩、廉”等的内涵、界限究竟是什么,难以准确评判操作。如果这些疑惑不能从制度上加以根本解决,公务员考核机制还是会落入形式主义,演变成“年终内部奖金分配方案”。
蔡立辉指出,公务员考核和政府绩效评估,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的系统工程,在国外有专门机构做这件事,如美国的政府绩效委员会、英国的绩效评估署,我们可借鉴其经验成立专门的政府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考核。
3.国家公务员局将在2009年加大力度推进公务员相关制度建设,其中包括会同中组部研究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等重要举措。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杨士秋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的情况。
“要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杨士秋说,“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10个公务员法配套法规。2009年,配套法规建设的任务是——会同中组部研究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录用特殊职位体检标准;研究起草公务员回避、转任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
“与此同时,还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杨士秋表示。此外,国家公务员局还将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科学稳慎的原则,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深化试点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范。”杨士秋说,目前,有关部门已草拟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据了解,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在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已会同工商总局在上海等6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深圳、浦东新区、温州市和证监会开展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4.对于四处盛传的“退出机制有望年内建立”的消息,杨建顺依旧冷静地认为,“这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他的理由是,退出机制的完善既需要理论的引导,又需要具体实践的助推,特别是传统制度形成的惯性,需要时间来慢慢改变。
专家普遍认为,退出机制一旦细化,就需要面对各种绕不过去的问题。比如最低服务年限,虽然公务员法没有规定,但习惯上都按五年执行,五年中就算是公务员自己想退也不允许;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自己不想退而单位不想再用。“这里面又有很多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制定标准。”
如果从外部审视,完善退出机制过程中最关键的词汇其实就只有四个字——“利益平衡”。有两大难点亟须破解:一是退出后的补偿问题,二是如何确保这一机制的可支持性和可接受性。这两大难点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哪种情况属于补偿范围?具体补多少?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在制定各种退出标准时各方能否接受?
类似的问题还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也是辞退的一种情形,那么,考核标准是什么?如果说是违反纪律,谁来判断?如何判断?如果是开除,是否给公务员陈述、申辩的机会?还有公务员退出的救济机制,现有规范中对此很少涉及,导致了目前的申诉机制不是很有效。那么,怎样才能给公务员一个公平的申诉机会?
此外,公务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是阻碍公务员顺利退出的一大原因。所有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们都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将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社会保险的转移都会成为一个大麻烦。“我们现在是没有各种社会保险的,就像我,工作了10年,如果换一个单位,比起同工龄的人,我就少交了10年的保险,肯定是非常吃亏的。”于庆说,他并不反对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他认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必须要及时跟上。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细化,出台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和程序。”杨建顺说。
5.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起,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设计、实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于通过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去除以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铁饭碗”、“铁交椅”等“机关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实现公务员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务员制度还特别设立了辞职辞退制度,使机关人事管理不再死水一潭。另一方面,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约束机制也逐步发挥“威力”。这主要体现为有关公务员纪律、处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更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而考核结果则与职务的升降、与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既包括辞去公职,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针对领导干部辞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
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而在我国,官员的引咎辞职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