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完善“三支一扶”有关政策
为规范和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日前,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36号),明确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使政策环境更加协调配套。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服务期间,保证必要的生活工作待遇
(一)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执行。对到37个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与国务院明确的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工作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一至两级;对到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工作的,相应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到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的,执行当地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到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单位工作的,各种津贴补贴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发放交通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400元,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给予年度工作奖励。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
(四)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从2010年开始,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同一服务类别内岗位可调整。服务期间由于特殊困难或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服务岗位的调整,但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不同服务类别间进行,也不得在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与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岗位间、“西部计划”恩施项目与非恩施项目岗位间进行。
(六)免费管理户口档案。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为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其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二、服务期满,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事业单位加大吸纳就业力度。原服务单位(以及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二)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政策优惠。允许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并享受政策优惠。考录公务员时,拿出部分职位定向招录“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定向招聘或笔试加分,定向招聘的比例应不低于40%,综合科目笔试成绩总分增加5分。
(三)支持自主创业。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家庭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扶助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服务期满而未实现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失业登记,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进行重点帮扶。
(五)衔接相关政策。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3年。在恩施州、扶贫开发重点县与省定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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