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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题 5

Tag: 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 2010-07-22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1.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加工物进行留置,按照法律规定,该约定(  )。
  A. 无效,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无效,违反法律规定

  22. 买方代理人张庆和出卖人刘杰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汇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
  A. 欺诈     B. 显失公平  C. 恶意串通     D. 胁迫

  23.下列单位中可以作保证人的是(  )。
  A. 学校     B. 幼儿园  C. 医院     D. 银行

  24.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
  A. 质押     B. 抵押  C. 留置     D. 违约金

  25. 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  )。
  A. 公民     B. 法人  C. 其他组织     D. 法人和其他组织




  湖北公务员考试专家提供参考答案:

  21.B【题目类型】法条应用型知识点考核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约定不留置的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标的物,此为私法自治的表现,合法有效。

  【详解】《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2. C【题目类型】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解题思路】本题是考查考生对无效合同的几种形式。解题时要明确选项中的相关概念,要求考生平时要多注意易混概念的比较总结。

  【详解】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其他选项不合题意。

  23.D【题目类型】直接记忆型知识点考核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担保法》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4.D【题目类型】直接记忆型知识点考核

  【解题思路】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

  【详解】《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5. D【题目类型】直接记忆型知识点考核

  【解题思路】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

  【详解】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的权利,公民或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所以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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