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
第一节法律常识
【本节考点分析】
一、法理学
(一)法的外延与内涵
1?法的外延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成文法;
(2)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所认可的习惯法,即不成文法;
(3)法院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制的规范、规则;
(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
2?法的内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4?法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
(1)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从而指导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又叫法律的可预测性,其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其对象为一般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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