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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练习11

Tag: 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2010-11-22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8.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即便是违法并造成损害也不存在国家赔偿。 ( )

  29.社会监督可以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 )

  30.人民警察纪律和义务是有区别的:纪律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而义务则不是强制的。 ( )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28.X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29.X [解析]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虽然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提出批评建议、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举等,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体现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30.X [解析]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矗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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