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八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0-12-0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二、宪法学

  (一)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1?宪法的本质

  法律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所表现的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所表现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也表现为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

  2?宪法的根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3)宪法是民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涵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目前,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内容。

  (三)我国宪法的三次修正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七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