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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练习17

Tag: 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2010-12-23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6.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要始终把( )放在首位。

  A.从严治警  B.依法治警

  C.科技强警  D.政治建警

  27.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A.半年  B.1年半

  C.1年   D.2年

  28.对被辞退人员,( )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A.4年内  B.3年内

  C.2年内  D.5年内

  29.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 )的为上级。

  A.警衔高          B.工作年限长

  C. 担任现职时间长  D.职务高

  30.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的公安人员,应予以辞退。

  A.连续超过7天  B.连续超过10天

  C. 连续超过15天  D.连续超过30天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26.D [解析1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始应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27.C [解析1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8.D [解析]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9.D [解析]《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0,C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③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⑤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⑦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⑧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①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违法实施处罚的。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⑤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⑥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⑦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⑧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⑨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⑩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⑩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⑩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⑩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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