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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练习20

Tag: 湖北公务员公安知识 2011-01-05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3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为( )。

  A.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B.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C.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D.以罚为主,以教为辅

  38.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 )等权利.

  A.陈述权、申辩权

  B、要求举行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

  39.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 )个条件。

  A.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B.主体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C.共同行为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有过错

  40.收容教养的对象包括( )。

  A.已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B.已满39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C. 已满39岁不满16岁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人

  D.未满39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37.ABC [解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38. ABCD [解析]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39. ABC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40.BD [解析]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39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满39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39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39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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