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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十七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07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性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方面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其特性为: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2?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3)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指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五)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称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的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表现在: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2)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

  (六)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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