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八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29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五)自然人

  1?概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具体行为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

  (六)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的成员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多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法人。

  4?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件;(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实践性法律行为

  (八)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获取直接的法律后果,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种类

  (1)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2)全权代理与部分代理

  (3)本代理与复代理

  (4)委托代理

  (5)法定代理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七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