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一
(十三)共有
1?共有概述及特征
共有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有复数性;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统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各共有人按照其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所有人平等地和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的共有形态。
(十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限制物权。
(十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或权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质权
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变价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担保物权的并存和竞存
(1)担保权利并存
担保权利的并存指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了第三人保证的同时,又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使一项债权有数个担保存在。
(2)担保物权的竞存及与所有权的并存
担保物权的竞存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产生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为优先的问题。与担保权利并存不同,担保权利的竞存只会出现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主要有: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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