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
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在全省范围组织有空缺编制且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各级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和从选调生中遴选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3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省、市两级用于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计划总数的65%,其中,面向选调生遴选的比例不低于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计划总数的30%。县乡基层岗位主要招录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报考法医、理化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3、对公安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
(三)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侧视力不低于5.0);
2、具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07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部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
(五)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在2008年3月30日16:00后可以通过湖北人事网(www.hbrs.gov.cn)、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和湖北人才网(www.jobhb.com)查阅各招录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和咨询电话等信息。对有关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部门联系。
为方便考生报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相继公布招考政策、考务安排及有关信息等事宜,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4月1日8:00至4月7日24: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审查报考资格。各地、各招录部门要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认真严格审查报考者的各项资格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各职位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并由各地、各招录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到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调整报考职位或退还缴纳的报名费。省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个别特殊职位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视情况决定计划数。特殊职位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报考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的人员,请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2日(8:30-17:30)先分别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卓刀泉招待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38号,武汉体育学院对面)和湖北省检察官培训中心(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56号,省检察院办公大楼东侧)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其中,报考省法院的,须提供第一学历证书原件(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还须提供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报考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法律专业的,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设此条件的除外)。
报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请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2日(8:30-17:30)先分别到湖北警官学院北校区(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和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538号)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4月1日8:00至4月7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4月8日0: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方式进行,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12日至4月16日(9:00-16:0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收费票据在考场发放。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收费票据;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和收费票据。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22日至4月26日(9:00-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27-87710491。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录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和考试机构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8年4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6:45-17:45 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及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08年5月10日后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的人员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各招录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在面试前进行。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名单须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组织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者为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由招录部门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递补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
(三)面试
各招录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过线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也可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将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公开调剂。
调剂的人选,将从考试内容相同的报考者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及专业科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才可以参加调剂。
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各招录部门的面试公告。
全省面试时间统一为2008年5月19日至5月20日(公安、司法系统面试时间统一为5月19日至5月22日)。
面试前,除省法院、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外,各地、各招录部门组织报考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部门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35%)的比例折算。遴选选调生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7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55%)的比例折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后,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从笔试、面试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心理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者为不合格。报考法医、理化职位人员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体检和考察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部门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政审)人选。
五、公示和审批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录用部门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人员,不予录用。
凡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的,必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才能报批。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省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27-87232356,省人事厅咨询电话:027-87811265,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7-87235478。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3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省、市两级用于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计划总数的65%,其中,面向选调生遴选的比例不低于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计划总数的30%。县乡基层岗位主要招录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均在4.8以上。报考法医、理化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和心理素质条件;
3、对公安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
(三)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侧视力不低于5.0);
2、具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07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和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部门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
(五)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在2008年3月30日16:00后可以通过湖北人事网(www.hbrs.gov.cn)、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和湖北人才网(www.jobhb.com)查阅各招录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和咨询电话等信息。对有关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部门联系。
为方便考生报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相继公布招考政策、考务安排及有关信息等事宜,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4月1日8:00至4月7日24: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审查报考资格。各地、各招录部门要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认真严格审查报考者的各项资格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各职位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并由各地、各招录部门负责通知考生到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调整报考职位或退还缴纳的报名费。省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个别特殊职位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视情况决定计划数。特殊职位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报考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的人员,请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2日(8:30-17:30)先分别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卓刀泉招待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38号,武汉体育学院对面)和湖北省检察官培训中心(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56号,省检察院办公大楼东侧)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其中,报考省法院的,须提供第一学历证书原件(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还须提供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报考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法律专业的,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设此条件的除外)。
报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请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2日(8:30-17:30)先分别到湖北警官学院北校区(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和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538号)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4月1日8:00至4月7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4月8日0: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方式进行,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12日至4月16日(9:00-16:0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收费票据在考场发放。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收费票据;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和收费票据。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8年4月22日至4月26日(9:00-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27-87710491。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录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和考试机构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8年4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6:45-17:45 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及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08年5月10日后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的人员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各招录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在面试前进行。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名单须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组织体能测评。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者为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由招录部门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递补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
(三)面试
各招录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过线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也可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将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布、公开调剂。
调剂的人选,将从考试内容相同的报考者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及专业科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才可以参加调剂。
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各招录部门的面试公告。
全省面试时间统一为2008年5月19日至5月20日(公安、司法系统面试时间统一为5月19日至5月22日)。
面试前,除省法院、省检察院(含派出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外,各地、各招录部门组织报考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部门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35%)的比例折算。遴选选调生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7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55%)的比例折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后,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从笔试、面试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心理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者为不合格。报考法医、理化职位人员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体检和考察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部门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政审)人选。
五、公示和审批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录用部门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有关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人员,不予录用。
凡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的,必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才能报批。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省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27-87232356,省人事厅咨询电话:027-87811265,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7-87235478。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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