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五十三
(九)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①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费者权益为宗旨;②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③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④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选择权;⑤获得赔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相关知识权;⑧受尊重权;⑨监督批评权。
(2)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②接受监督的义务;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④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⑦保证质量的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设立的主要条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指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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