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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六>

Tag: 政法干警 2011-08-31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1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信息已在8月19日公布,本次招考笔试时间为9月17、18日两天。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湖北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需要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的考试,可参考本站发布的以下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进行备考。本套练习题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将在笔试将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希望本站发布的试题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六、简答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
  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原因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列为犯罪而加以惩罚。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有的可能仅违反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民法、经济法的规定,有的可能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只有触犯刑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负民事责任,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后果。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要负行政责任,承担警告、记过、罚款、拘留等行政法律后果。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以上三个特征是犯罪缺一不可的特征。
  2.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具体说,(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此为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表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罪行。(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
  3。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认识: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本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各种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表现形式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绝大多数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会危害到国家的安全,仍然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结果的发生,出于一种希望的态度。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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