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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模拟题(三)

Tag: 公共基础知识 2011-11-29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一直以来都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试环节中占有举足新重的作用。同时,湖北省众多事业单位的招聘中也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笔试的考核项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排忧解难,特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模拟题供考生进行复习参考。
  【案例分析题】
  某刑警队侦察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察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谁为赔偿请求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邢某应如何处理?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国家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③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④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察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6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应为熊某的继承人和其他与熊某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邢某所在公安局。
  (3)首先,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邢某所在公安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邢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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