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人事部第六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或新增编制,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年初编制本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并提出招聘工作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条 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审批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招聘的岗位及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招聘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比例不足3:1的,可适当顺延报名时间,不能顺延报名时间或顺延报名时间后,报名人数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相应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考试一般每年定期举行两次,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因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随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对于招聘工勤岗位的,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与方式也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按笔试成绩(最低达及格以上)排序,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按3:1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如遇并列成绩可同时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内容除公共常识外可结合行业、专业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7-9人组成。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所占总分比重可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并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确。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经考核和复查资格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可按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适用“绿色通道”人员,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同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级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仍按调配程序办理。
第六章 体检
第二十二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其参加体检,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政府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进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制。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人事部第六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或新增编制,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年初编制本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并提出招聘工作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条 招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审批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招聘的岗位及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招聘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比例不足3:1的,可适当顺延报名时间,不能顺延报名时间或顺延报名时间后,报名人数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相应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考试一般每年定期举行两次,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因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随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对于招聘工勤岗位的,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与方式也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按笔试成绩(最低达及格以上)排序,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按3:1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如遇并列成绩可同时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内容除公共常识外可结合行业、专业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一般由7-9人组成。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所占总分比重可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并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确。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经考核和复查资格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可按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适用“绿色通道”人员,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同级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级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仍按调配程序办理。
第六章 体检
第二十二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其参加体检,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政府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进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制。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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