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六)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案例题分析题】
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判;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市环保局作出的维持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罚款的复议决定,童车厂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聘请法律顾问要求免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县环保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推荐阅读: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十五)
【案例题分析题】
某市童车厂与某县长乐村联营搞电镀加工生产,由童车厂提供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长乐村提供土地、石房、劳动力等,并在当年开始加工生产童车的电镀配件。联营厂的电镀废水无任何治理措施,仅在厂房后挖一个约10米宽,20米长,0.6米深的坑,用以贮存废水。由于坑小水多,一部分废水通过地下渗透污染,而大部分废水则通过稻田边的小沟排入一小港,污染了小港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源,在联营前,童车厂与该村签订了合同,提出生产中排放出的污染物由童车厂负责治理,由于未能按合同执行,使周围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向县环保局举报,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6年7月15日作出对童车厂和长乐村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童车厂不服某县环保局的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过审理认为,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于同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8月28日,童车厂收到复议决定后聘请法律顾问到市环保局请求免缴罚款。9月14日,童车厂向县环保局发出一个不交罚款的电报。为此县环保局于同月20日向童车厂所在的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此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执行案,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采用各种强制手段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判;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5)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结合本案,市环保局作出的维持县环保局对童车厂的罚款的复议决定,童车厂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聘请法律顾问要求免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县环保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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