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公务员面试热点:陕西孕妇引产事件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面试工作已展开,部分单位面试今日举行,广大考生应做好备考工作。面试当日,考生在面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地点或者弃考的,招录机关做好现场记录,并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递补人员。面试对于大部分人并不陌生,然而,对于广大的公务员考生却变成了难事。他们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很多考生笔试成绩很优秀,同时也进入了面试,但在此过程中却没有发挥出好成绩,使得他们无缘最后的成功。为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org)发布一系列公务员面试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提醒考生注重答题思路及技巧的掌握。
2012年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珐拒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同时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同月,国家计生委消息,将派出10个督察组,赴19个重点省(区、市)进行督察。重点要督察和纠正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我们有必要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即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扭曲变形的现象,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野蛮行径,就抹杀这个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执行这项基本国策。根据安康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调查,这名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了计生法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的计生政策,在这方面也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条文。但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却实施了法外手段,试图将几成事实的一起超生案例抹得干干净净,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胎儿之痛、母体之痛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伤害,计生工作人员不会不知,他们执意要开一次“倒车”,显然只考量了自己的利益得失。
孕妇怀孕七个月被引产,以沉重的现实做出警示,无论目标有多么美好,都必须循着文明的、法治的途径到达,绝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以非法手段对抗违法现象,只会把事情办得更糟糕、更恶劣。
[原因]
当地官方声称强制引产是合法的。其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
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除此之外,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措施]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提供如下措施供考生参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要迅速清除各种变相允许“强制引产”做法的文件,加大对“强制引产”的惩罚力度,比如追究刑责。
第三,在计划生育国策尚未调整前,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
第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扭曲变形的现象,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野蛮行径,就抹杀这个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到来,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比如,用工荒、社会养老、失独家庭等等,但不能因此就质疑计划生育政策本身,事实上,计划生育政策也在进行微调,从去年开始,全国31个省份的“双独”(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二胎,这是计划生育政策30年来的一个重要转向,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直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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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孕妇引产事件
【背景链接】2012年6月11日,网友“我不是飞贼”发帖称,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珐拒禁,野蛮残害7个半月胎儿,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同时官网上称,陕西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
同月,国家计生委消息,将派出10个督察组,赴19个重点省(区、市)进行督察。重点要督察和纠正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我们有必要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即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扭曲变形的现象,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野蛮行径,就抹杀这个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执行这项基本国策。根据安康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调查,这名怀孕七个月的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了计生法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的计生政策,在这方面也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条文。但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却实施了法外手段,试图将几成事实的一起超生案例抹得干干净净,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胎儿之痛、母体之痛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伤害,计生工作人员不会不知,他们执意要开一次“倒车”,显然只考量了自己的利益得失。
孕妇怀孕七个月被引产,以沉重的现实做出警示,无论目标有多么美好,都必须循着文明的、法治的途径到达,绝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以非法手段对抗违法现象,只会把事情办得更糟糕、更恶劣。
[原因]
当地官方声称强制引产是合法的。其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
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除此之外,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措施]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提供如下措施供考生参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要迅速清除各种变相允许“强制引产”做法的文件,加大对“强制引产”的惩罚力度,比如追究刑责。
第三,在计划生育国策尚未调整前,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
第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推行计划生育是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不能因为政策执行中扭曲变形的现象,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野蛮行径,就抹杀这个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到来,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比如,用工荒、社会养老、失独家庭等等,但不能因此就质疑计划生育政策本身,事实上,计划生育政策也在进行微调,从去年开始,全国31个省份的“双独”(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二胎,这是计划生育政策30年来的一个重要转向,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直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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