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十七)
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查报考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对百科知识的涉猎广泛程度和对各种社会现象深刻思考的能力。主要测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常识判断则不能参照行测其他模块的复习方法进行备考,也不需要考生依靠数学计算或者是逻辑推理来求得正确答案,而是需要考生依靠平时对生活、学习上的点点滴滴的知识积累。
为使考生做好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专家特发布一系列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来了解更多湖北省考题型。
法律常识:
宪法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形式、我国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资格的确认、主持选举的机构、代表名额的分配。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基本概念、公务员的争议处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惩戒、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公务员的退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
诉讼管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起诉。
民事诉讼法
回避制度、审判组织、法院调解、缺席判决、裁定、判决、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法
合同法:要约、承诺、合同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物权法: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占有
刑法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主体、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累犯、自首、立功、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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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宪法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形式、我国上下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资格的确认、主持选举的机构、代表名额的分配。
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基本概念、公务员的争议处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惩戒、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公务员的退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
诉讼管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起诉。
民事诉讼法
回避制度、审判组织、法院调解、缺席判决、裁定、判决、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法
合同法:要约、承诺、合同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物权法: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占有
刑法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主体、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累犯、自首、立功、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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