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堰市竹溪县幼儿教师招聘公告
竹溪县2013年幼儿教师公开招聘公告
为加强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充实幼儿教育师资力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幼儿教师。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条件
(一)报考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有理想,有追求,责任感强,志愿到农村幼儿园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具有符合教师岗位专业能力,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4.身心健康,适应幼儿园工作需要;
5.取得全日制幼师、学前教育、音乐、幼儿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幼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第一个聘期内取得幼儿教师证书,第一聘期没有取得幼师资格证书的,自动解聘);
6.年龄24周岁以下(即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全县中小学校现有在职在编教师、省“新机制”招录教师不得报名参与本次公开招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报考: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不受理报考的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报考时间。即日起至8月11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6:00,节假日不休),逾期不予办理。联系电话:0719-2731147。
(二)报考要求。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简历到竹溪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报名时每人交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考务费150元。
(三)准考证发放。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考生统一发放《笔试准考证》。
三、组织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笔试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综合成绩。原则上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数要达到或超过3:1的比例才可开考。
(一)笔试
笔试对象: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按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形式: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为《幼儿教育综合知识》和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包括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游戏理论与设计、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幼儿园教育环境创设,主要测试报考者对拟聘用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分值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3年8月16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因笔试成绩并列入围考生可同时参加面试,因自动放弃等其他原因产生的岗位缺额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面试形式:面试内容以说课和基本功展示为主,面试总分100分(说课60分,才艺展示40分)。说课课题由评委组集体确定,考生备课时限30分钟,说课时限10分钟;基本功展示由考生自弹自唱儿童歌曲、儿童舞蹈表演、儿童美术制作或用普通话讲儿童趣味故事等,四者选一,时限5分钟。
面试方式: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考官评分的平均值为考生的面试成绩。每一考生的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经考生、主考官、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
面试时间:2013年8月18日8:00至18:00。
面试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三)奖励加分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在岗未入编的“三支一扶”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分别给予3分(满一年的)、4分(满两年的)、5分(满三年的)的优惠加分政策。优惠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四、考核体检
(一)考核体检人选。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1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选。
(二)考核体检方式及要求。对进入考核、体检的人选采取函调档案或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考核,同时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执行,费用自行负担。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考核重点审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和现实表现,了解其在校期间、工作期间、待业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对在大学期间、工作期间、待业期间,受过法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或考核时无学籍档案的,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拟聘人选确定。经考核、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招聘人员,名单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应通知考生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后,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五、审批聘用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送县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拟聘用人员,由县人社局下达聘用通知,县编办依据聘用通知办理编制实名制登记,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岗,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经费统筹。新聘用的幼儿教师按照政策统一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管理
(一)经考核、体检合格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同等享受同类在编教师待遇。
(二)对被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工资执行毕业生见习工资标准,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教学岗位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资教生不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对新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办理转正定级和评聘职称等。确因工作能力差,教学质量低劣,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拟聘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或报到后擅自离岗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本县教师招聘考试。凡被聘用人员与教育局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申请改行或调动(考研、参军入伍、国家招考公务员除外)。
竹溪县2013年幼儿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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