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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三十三)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3-08-1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2.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3.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适量财产
  4. 在我国,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民事代理人
  5. 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 A【解析】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B、C、D选项都不完全。
  2. D【解析】选项A、B、C是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无效婚姻至始无效。选项D是可撤销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3. B【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B正确。
  4. B【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选项正确。
  5. C【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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