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三十七)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 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彭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2.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4.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5. 王某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放火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失火罪
D.破坏集体生产罪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A【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题目中彭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只是由于未击中和惧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继续射击。彭某的行为属于已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选项A正确。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题目中王某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动停止。选项B不正确。选项D明显错误。
2.D【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3.A【解析】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4. B【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而选项A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过失;选项D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因此,选项A、D不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选项C不正确。
5.A【解析】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A选项正确。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放火罪。选项B不正确。选项C的主观要件是过失,C选项不正确。现行刑法已将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在主观要件上与本罪不符。选项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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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三十六)
1. 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一天在韩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彭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2.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 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4.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5. 王某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放火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失火罪
D.破坏集体生产罪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A【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题目中彭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只是由于未击中和惧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继续射击。彭某的行为属于已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选项A正确。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题目中王某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动停止。选项B不正确。选项D明显错误。
2.D【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孙某等人组成的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犯罪组织。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3.A【解析】依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题目中杨某明知周某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所以选A不选D。因周某、杨某并非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条件,选项B、C不正确。
4. B【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而选项A的成立条件必须是过失;选项D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因此,选项A、D不正确。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选项C不正确。
5.A【解析】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A选项正确。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优先适用放火罪。选项B不正确。选项C的主观要件是过失,C选项不正确。现行刑法已将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在主观要件上与本罪不符。选项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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