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四十二)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3-09-0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小王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某机关录用,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公务员纪律被取消录用,小王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D.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    )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A.省级以上
  B.市(地)级以上
  C.厅级以上
  D.县级以上
  3.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的行政处罚。
  A.责令停产停业
  B.没收违法所得
  C.罚款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的行政处罚。
  A.两次以上罚款
  B.两次以上警告
  C.两次以上不同罚种
  D.两次以上责令停产停业
  5.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对取消录用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A【解析】《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3.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推荐阅读: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四十一)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