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四十六)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3-10-2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1.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的有哪些?(    )
  A.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B.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所在组织利益的该组织法定代表人
  C.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
  D.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B.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作出撤销决定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地税局对个体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工商局予以协助。在检查过程中,市工商局发现了甲的不法经营行为,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选择项中哪些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
  A.市地税局
  B.市工商局
  C.市政府
  D.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
  4. 以下选项中,属于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
  A.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C.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
  D.当事人申请
  5.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有效民事行为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
  1.A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属于代为申请的情形。选项B的情形下,该组织可以是申请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2.A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C的情形下,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选项D的情形下,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A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ACD【解析】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D【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推荐阅读;
  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四十五)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