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行政法(一)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一、行政法治原则
1.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则的制定,尽可能多地使行政行为受到规则的约束、减少行为的任意性。
2.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3. 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4. 维护和促进人权。这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公正原则
1. 实体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反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2. 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以下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等等。
(2)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适用前述情报公开制度。
(3)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相对人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违法、不当,根本不应实施该行为;也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虽应实施,但所持事实、法律根据不当;或者认为行政行为虽不存在瑕疵,但对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有所建议、要求。无论属何种情况,行政主体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如其合理、适当,则应予以采纳;如不合理、不适当,虽不应予以采纳,但应向相对人予以解释、说明。行政主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4)职能分离制度。该制度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例如,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将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和提起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裁决,职能分离制度最先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争议的裁决。
(5)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不单方接触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7)记录和决定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过程应有记录,其最终形成的意见表示应有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受领。
(8)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和法律根据。
(9)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要对之确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法规要规定其申请的时限、审查的时限、决定的时限、送达的时限等;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时,法律法规要为其规定调查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内部相对人,即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时限、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或听证的时限、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时限、向相对人送达处罚、处分决定书的时限、执行的时限,等等。
(10)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声明异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为机关所在的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被申请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救济的决定(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给予相对人以损害赔偿等)。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是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行政复查是公务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申诉,请求作出复查决定;行政复审是公务员不服监察机关的给予其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向作出相应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要求其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为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如撤销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赔偿相对人因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等等。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导论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一、行政法治原则
1.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行政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则的制定,尽可能多地使行政行为受到规则的约束、减少行为的任意性。
2.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3. 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4. 维护和促进人权。这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公正原则
1. 实体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反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2. 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以下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等等。
(2)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适用前述情报公开制度。
(3)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相对人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违法、不当,根本不应实施该行为;也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虽应实施,但所持事实、法律根据不当;或者认为行政行为虽不存在瑕疵,但对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有所建议、要求。无论属何种情况,行政主体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如其合理、适当,则应予以采纳;如不合理、不适当,虽不应予以采纳,但应向相对人予以解释、说明。行政主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4)职能分离制度。该制度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例如,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将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和提起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裁决,职能分离制度最先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争议的裁决。
(5)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不单方接触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7)记录和决定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过程应有记录,其最终形成的意见表示应有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受领。
(8)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和法律根据。
(9)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要对之确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法规要规定其申请的时限、审查的时限、决定的时限、送达的时限等;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时,法律法规要为其规定调查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内部相对人,即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时限、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或听证的时限、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时限、向相对人送达处罚、处分决定书的时限、执行的时限,等等。
(10)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声明异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为机关所在的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被申请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救济的决定(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给予相对人以损害赔偿等)。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是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行政复查是公务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申诉,请求作出复查决定;行政复审是公务员不服监察机关的给予其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向作出相应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要求其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为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如撤销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赔偿相对人因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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