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武汉 黄石 襄阳 荆门 宜昌 黄冈 鄂州 十堰 孝感 荆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湖北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重要政策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Tag: 湖北省公务员面试考官 2013-11-22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鄂人社规〔201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
  (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的培训、考核评价、资格审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系统)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系统)面试考官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为面试考官从事面试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面试考官资格条件
  第六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二)熟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法规,掌握面试测评技术,从事组织人事、公务员管理、人才测评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知人识人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通过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并取得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或考官资格证;
  (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面试主考官的资格条件:
  除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工作环节,能主持开展面试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三)具备普通话表达能力,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氛围,具有一定的提问技巧和艺术;
  (四)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副处(县)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第三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面试考官的义务: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保工作秘密:
  (二)加强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考官业务培训与考官工作考核;
  (三)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安排,不得有影响面试公正性的行为,客观公正参与面试工作;
  (四)遵守面试工作有关纪律和程序要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第九条面试考官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担任面试考官,履行面试考官职责;
  (二)参加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四章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
  第十条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考核评价、终止和取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面试考官资格认定:
  (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考察推荐,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推荐表》;
  (二)参加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并通过相关测评;
  (三)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面试考官考核评价与奖励: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连续认定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定期进行,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面试考官考核评价主要通过面试评分分析、理论研究成果评定、社会评价等办法进行。面试评分分析,是在考官参加面试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对考官评分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分析。理论研究成果评价,是指对面试考官每年所提供的人力资源测评论文、面试实践的总结交流等进行评价。社会评价,是指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参与面试考生等对面试考官评分情况的评价。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考官,对优秀考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面试考官资格终止: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核合格的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确认的,面试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资格提前终止:
  1、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2、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5、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终止面试考官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面试考官资格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面试考官管理权限,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评判显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或不按规定参加面试工作的;
  (四)举办或参与各类营利性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辅导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
  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授予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五条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由作出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提前终止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
  第十八条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面试考官库,对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实行入库分类动态管理,实现面试考官资源共享。
  第五章  面试考官培训与监督
  第十九条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进行业务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法规,职业道德;
  (二)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三)常用的面试方法及评价要素、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四)面试程序与实施方案设计;
  (五)面试模拟;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等。
  培训结束时对培训对象应进行考试或综合测评,其成绩作为颁发面试考官资格相关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面试考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试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考官。
  第二十一条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担任机关公务员遴选的面试考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面试考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鄂人录〔1999〕48号)同时废止。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hb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2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