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刑法(六)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刑罚概说
刑罚、刑罚权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
第四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 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 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 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 、拘役
(一)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一)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二)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三) 有期徒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四、无期徒刑
(一) 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 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1. 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 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 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3. 死缓的执行场所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上在故意的罪过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故意犯罪的性质、种类、轻重等法律未作规定。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罪行,从而破获重大案件,或者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是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变更的实体条件是有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变更的程序条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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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说
刑罚、刑罚权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
第四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主 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 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 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 、拘役
(一)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一)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二)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三) 有期徒刑的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四、无期徒刑
(一) 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二) 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1. 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 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 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3. 死缓的执行场所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上在故意的罪过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故意犯罪的性质、种类、轻重等法律未作规定。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罪行,从而破获重大案件,或者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是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变更的实体条件是有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变更的程序条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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