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北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答题规律
定义判断这一题型是在历年的国考及省考中是逢考必出的一种题型。定义判断虽然题目不难,但是正确率普遍不高,主要是定义的题目越来越长了,考生做题时没有心思把题读完,看选项的时候前面读的东西忘的也就差不多了,所以随便选一个。那么对于定义题应该如何做呢,下面我们将从定义判断的要素、特征、逻辑方法等方面对定义判断的答题规律做详细介绍。
一、定义判断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项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义项, “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就是定义项,“是指”就是定义联项。
二、定义的特征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务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三、定义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对定义判断进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绍一下定义的逻辑方法:
(一)“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具体解释如下:第一,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即比被定义概念范围更大、外延更广的概念,以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事物。第二,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指被定义项的这个种概念与同属于其他同级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同其他对象的本质区别。第三,把被定义项同属加种差构成的定义项用定义联项联结起来,构成完整的定义。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
解析:这是给“人”下的定义。其中,“人”的属概念是“动物”,确定人是动物这类事物中的一种;“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种差,是将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得出的本质差别;“是”是定义联项,它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属+种差)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二)定语中心词分析法
在题干中没有明显的主体、对象、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情况下,而且题干中有一连串的定语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定语中心词分析法。中心词表示的是行为或事件的一个大类,也就是逻辑上的“属”,定语是对中心词的的限制或修饰,使这个大类进一步缩小、精确化,在逻辑学上我们称之为“种差”。题目既有可能同时将定语和中心词作为考查点,也有可能中心词并无特殊之处,题目的考核点重在对定语中所设定的条件。
(三)四要素分析法
定义中通常包含四项要素,即主体、对象、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这四项要素可能全部出现在题干的定义当中,也有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对这几年公务员考试的命题情况的分析来看,一般出题人不会把这四个要素同时作为考查点,只是会选择其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
1.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如果选项不能满足定义中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对象,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义必须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如某些单位和个人。
3.主观要素,即行为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什么样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4.客观要素,指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采取了怎样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一种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种怎样的结果。
以上方法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其实质是相同的,仅仅是一种参考和借鉴。考生日后可结合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中的习题多加练习,技巧和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快速有效之解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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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命题机制及解题方法
一、定义判断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项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义项, “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就是定义项,“是指”就是定义联项。
二、定义的特征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务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三、定义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对定义判断进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绍一下定义的逻辑方法:
(一)“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具体解释如下:第一,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即比被定义概念范围更大、外延更广的概念,以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事物。第二,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指被定义项的这个种概念与同属于其他同级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同其他对象的本质区别。第三,把被定义项同属加种差构成的定义项用定义联项联结起来,构成完整的定义。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
解析:这是给“人”下的定义。其中,“人”的属概念是“动物”,确定人是动物这类事物中的一种;“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种差,是将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得出的本质差别;“是”是定义联项,它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属+种差)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二)定语中心词分析法
在题干中没有明显的主体、对象、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情况下,而且题干中有一连串的定语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定语中心词分析法。中心词表示的是行为或事件的一个大类,也就是逻辑上的“属”,定语是对中心词的的限制或修饰,使这个大类进一步缩小、精确化,在逻辑学上我们称之为“种差”。题目既有可能同时将定语和中心词作为考查点,也有可能中心词并无特殊之处,题目的考核点重在对定语中所设定的条件。
(三)四要素分析法
定义中通常包含四项要素,即主体、对象、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这四项要素可能全部出现在题干的定义当中,也有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对这几年公务员考试的命题情况的分析来看,一般出题人不会把这四个要素同时作为考查点,只是会选择其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
1.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如果选项不能满足定义中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对象,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义必须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如某些单位和个人。
3.主观要素,即行为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什么样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4.客观要素,指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采取了怎样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一种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种怎样的结果。
以上方法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其实质是相同的,仅仅是一种参考和借鉴。考生日后可结合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中的习题多加练习,技巧和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快速有效之解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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