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一)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四、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湖北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