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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六)

Tag: 湖北公务员网法律常识 2014-01-2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 辅助性职位。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 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二、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聘任合同期限
  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因而《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
  3.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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