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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8)

Tag: 湖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 2014-03-13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参考,同时建议考生结合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备考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
  1.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2.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3.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4.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5.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
  2.B【解析】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简单来说,主体是犯罪行为人,客体是犯罪受害者,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最终实现的一个结果。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对犯罪进行分类。因此选B项。
  3.A【解析】本题涉及到对于中国刑法效力范围的理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属人管辖权,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判断,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C【解析】现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意思是指该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已经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虑,在立法阶段就将此种行为排出在了犯罪行为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故正确答案为C。
  5.D【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C选项错误。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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