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23)
1.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2.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90
B.60
C.30
D.15
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2.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万达公司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行政机关不能再就其行为给予处罚。
3.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4.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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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22)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2.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90
B.60
C.30
D.15
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2.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万达公司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行政机关不能再就其行为给予处罚。
3.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4.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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