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25)
1.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 “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 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2.A县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发现B企业存在私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对B企业罚款10万元,罚款单盖上A县环保局的公章。B企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为此,B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A县环保局
B.C市环保局
C.A县环保局或者C市环保局
D.A县环保局和C市环保局
3.村民周某向其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其所在村内一块闲置土地上建房。乡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批准,签发了房屋建房证。但在周某建房过程中,乡人民政府发现周某建房与所在村建设规划不符,马上通知周某停建,另行解决建房用地。周某继续施工。乡人民政府因此作出责令周某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周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B.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建房的处理决定,乡人民政府应赔偿周某因拆房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C.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可以对周某和乡人民政府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能调解
4.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赵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应作何种复议决定?( )
A.行政赔偿决定
B.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维持决定
5.蓝天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在2006年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本市B区的楚天歌舞厅存在安全隐患,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元罚款,楚天歌舞厅不服,向B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区人民政府应该受理
B.B区人民政府告之楚天歌舞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D.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才推出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A【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题虽然经过C市环保局批准,但是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是A县环保局作出的,所以被告为A县环保局。
3.ABCD【解析】乡政府的拆除建筑物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且乡政府的前后截然相反的两行为给周某造成财产上的侵害,相对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诉讼不适于调解,但赔偿部分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4.ACD【解析】本题考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城关派出所不履行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城关派出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本题中因为瓜已经被抢,行政复议机关再作这样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故B项为正确选项。A项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应基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中赵某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同时本案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复议机关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所以不应作出赔偿决定,故而A项是错误的。
5.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综上所属,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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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24)
A.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 “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 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2.A县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发现B企业存在私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对B企业罚款10万元,罚款单盖上A县环保局的公章。B企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为此,B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A县环保局
B.C市环保局
C.A县环保局或者C市环保局
D.A县环保局和C市环保局
3.村民周某向其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其所在村内一块闲置土地上建房。乡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批准,签发了房屋建房证。但在周某建房过程中,乡人民政府发现周某建房与所在村建设规划不符,马上通知周某停建,另行解决建房用地。周某继续施工。乡人民政府因此作出责令周某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周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B.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建房的处理决定,乡人民政府应赔偿周某因拆房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C.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可以对周某和乡人民政府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能调解
4.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时值中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赵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应作何种复议决定?( )
A.行政赔偿决定
B.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决定
C.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决定
D.维持决定
5.蓝天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在2006年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本市B区的楚天歌舞厅存在安全隐患,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元罚款,楚天歌舞厅不服,向B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区人民政府应该受理
B.B区人民政府告之楚天歌舞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D.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之楚天歌舞厅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才推出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A【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题虽然经过C市环保局批准,但是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是A县环保局作出的,所以被告为A县环保局。
3.ABCD【解析】乡政府的拆除建筑物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且乡政府的前后截然相反的两行为给周某造成财产上的侵害,相对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行政诉讼不适于调解,但赔偿部分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4.ACD【解析】本题考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城关派出所不履行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城关派出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本题中因为瓜已经被抢,行政复议机关再作这样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故B项为正确选项。A项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应基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中赵某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同时本案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复议机关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所以不应作出赔偿决定,故而A项是错误的。
5.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综上所属,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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