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公务员面试热点:监管机制和服务评价体系
对于绝大多数初初接触面试的考生而言,面对相对“公务员化”的考题可谓束手无策。在实际测评中,我们也能发现,没有准备的考生要么答题前言不搭后语;要么有头无尾;要么干脆连话都说不出,或者即使说出来也是磕磕巴巴。那如何备考面试才能在最后的考场上做到手中有粮心不慌呢?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整理了最新的面试热点供考生参考,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2012年5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此前3月19日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登记管理的程序,对一些社会组织采取直接登记的形式”。
广东先试先行,去年底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新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预测题目】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请谈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也是政府连接群众,服务民生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帮手。近年来,虽然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建设过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缺少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撑。在当前多元化社会管理新格局中,政策、法律上的具体指引与支撑常常落后于现实需要,甚至出现空缺,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第二,社会共治理念缺失。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参与式地决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责任这一社会共治新理念还认识不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依然在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
第三,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许多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也还是选择依附于政府,难以自主运作。这直接局限了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也影响了它作为“第三方”的社会公信力,使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易遭质疑。
对于以上问题,首先,我们要广泛宣传社会共治的意义,增强群体认知,让共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而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要针对我国社会组织成立时间较晚,资金和专门化的人才也较缺乏,提供服务的实践经验不多,还缺少足够的社会信任等问题,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进行大力扶持与引导,使其尽快走向成熟与独立。
最后,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应尽快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共服务购买程序、评估程序、监督程序等,尽快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之内,以规避风险的发生。政府需对社会组织负起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监管机制和服务评价体系,对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能力、成效进行评估,预防由于监管环节缺失或不到位,导致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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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和服务评价体系
【热点概述】2012年5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此前3月19日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登记管理的程序,对一些社会组织采取直接登记的形式”。
广东先试先行,去年底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新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预测题目】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请谈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也是政府连接群众,服务民生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帮手。近年来,虽然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建设过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缺少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撑。在当前多元化社会管理新格局中,政策、法律上的具体指引与支撑常常落后于现实需要,甚至出现空缺,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第二,社会共治理念缺失。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参与式地决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责任这一社会共治新理念还认识不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依然在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
第三,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我国许多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也还是选择依附于政府,难以自主运作。这直接局限了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也影响了它作为“第三方”的社会公信力,使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易遭质疑。
对于以上问题,首先,我们要广泛宣传社会共治的意义,增强群体认知,让共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而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要针对我国社会组织成立时间较晚,资金和专门化的人才也较缺乏,提供服务的实践经验不多,还缺少足够的社会信任等问题,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进行大力扶持与引导,使其尽快走向成熟与独立。
最后,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应尽快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共服务购买程序、评估程序、监督程序等,尽快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之内,以规避风险的发生。政府需对社会组织负起相应的监督职责,建立监管机制和服务评价体系,对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能力、成效进行评估,预防由于监管环节缺失或不到位,导致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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