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32)
1.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
A.予以追缴 B.予以没收 C.责令赔偿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某市规划局批准了张富的建房申请,因该房处于河岸边,遂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张富对强行拆除房屋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局应列为( )。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加人
4.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5.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
A.打击犯罪 B.保护人民 C.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D.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2.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3.C【解析】行政诉讼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或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水利部门强行拆除张富的房屋,是对规划局行政权的否定,规划局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应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B【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5.D【解析】对照我国《刑法》第2条对《刑法》任务的表述:“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A、B项概括不完整,C项定义中并未覆盖,因此答案选D。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31)
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
A.予以追缴 B.予以没收 C.责令赔偿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某市规划局批准了张富的建房申请,因该房处于河岸边,遂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张富对强行拆除房屋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这时规划局应列为( )。
A.共同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不能作为诉讼参加人
4.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5.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
A.打击犯罪 B.保护人民 C.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D.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bgwy.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2.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3.C【解析】行政诉讼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或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水利部门强行拆除张富的房屋,是对规划局行政权的否定,规划局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应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B【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5.D【解析】对照我国《刑法》第2条对《刑法》任务的表述:“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A、B项概括不完整,C项定义中并未覆盖,因此答案选D。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31)
相关文章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逻辑判断强化练习23
- 2016年湖北公务员数学运算习题精解(40)
- 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明镜照己 昏镜照人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习题精解(41)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素材:城管执法要具备人情味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资料分析练习27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言语理解练习(51)
-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习题精讲<11>
- 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11)
- 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推动时代前进的力量-合作
- 打好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攻坚战”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素材:让农民工远离“讨薪之痛”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习题精解(40)
- 2016年湖北公务员申论写作易入两大误区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素材:财商教育是“创富时代”的必修课
相关问题
- 江西省在职公务员,已工作三年有余,请问我是否可以报考湖北省公务员考试?
- 2016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有官方指定教材吗?
- 省考考上入职后(没有工作年限限制的单位)可以在当年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吗?
- 我是2016年毕业的大专生,可以参加2016年的公务员考试吗?
- 2016年毕业的本科学生可以报考2016年的公务员考试吗?
- 湖北公务员考试对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有何要求?
- 2015年退伍士兵能不能参加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可以报考不)
- 湖北公务员考试对雷同试卷如何处理?
- 湖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如何处理?
- 我是15年毕业的大专生,通信技术专业,可以参加16年公务员考试吗?
- 2015年毕业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吗
- 我是六月份拿毕业证,可以报考3月份的湖北公务员考试吗
- 湖北公务员考试如何提供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 湖北公务员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如何理解?
-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