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帮你“稳拿”定义判断
定义判断是近年来湖北公务员考试必考题型,也是考生们在考试时应稳定“拿下”的题型。对于定义判断,部分考生在备考时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考生认为定义判断和知识储备有很大关联,如果本身知识较少的话,做不好题;另有一些考生认为需要大量时间复习,做题,就可以做好定义判断。这两类认识都有一定偏差,即使不具备足够的知识,也是完全可以做好定义判断的;而大量时间进行辅导和做题也不够合理。下面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编写组为大家解读定义判断的考题的特点及方法技巧。
一、定义判断题型特点
1.定义、概念本身比较专业,但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所接触,一般不会很陌生。
2.提问形式有肯定性的判断和否定性的判断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选出一个最符合定义的选项;后者是指选出一个最不符合定义的选项。
3.定义本身不容置疑。
在公务员行测定义判断中,通常依据这个定义所确定的正确选项可能会与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规范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考生却不要因此产生做题障碍,随便放大或缩小定义内涵,否则就会对定义产生误解,犯类似“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中,关于题目中的定义其本身是不容置疑的。
4.题目一般比较容易,是一种不需平时知识积累,一点即通,不是易错的题型。
二、定义判断题型解题方法
1.提取要点法
提取要点法是解答定义判断题目最常用且最有效的方法。要想准确地提取出定义的要点,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四个方面考虑,其中主观要素是指目的、目标等,客观要素则是指采取的手段、达到的效果等。实际上很多要点是可以通过提示词来确定的,专家总结常见的要点类型有以下几种:
(1)表主体
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主体一般位于定义项的前面,除了要重点关注主体本身外,还要特别注意主体的修饰词如主体的数量、主体的性质等。一般来说,有明显主体的定义多为法律类、行政类定义。
主体一般可作为定义的要点,有的题目仅仅依靠区分主体就可以得到正确答案,但这样的题目毕竟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题目需要结合其他要点来确定答案。
易混淆主体类型及含义:
行政机关:简称“政府”,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在通常意义上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议院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立法机关。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表客体
客体,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象。单独以客体为要点的定义比较少,很多定义中的客体都是省略的,即使出现一般也需和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判断。
(3)表目的
有些定义中会明确指出其目的,即主观要素,也就是行为者主观上具有什么样的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常见提示词:“达到什么目的”、“为了……”、“确保……”等。
(4)表原因
有些定义中规定了某些行为的原因,这类信息一般也是定义的要点。
常见提示词:“由于…”、“出于…”等。
由于表原因的要点的特征词很明显,较易发现,所以考生更应重视对选项中所述事件或情况的分析。找准选项的原因,有助于可以快速锁定答案。
(5)表条件
有些定义中还包含了一些成立的前提条件的,也应该引起注意。
常见提示词:“以……为前提”、“以……为基础”、“在……条件下”、“……时”等。
定义中出现的条件,常常以定语或状语的形式出现,特别要注意时间、场合等特殊条件。考生在做题时对于表示条件要点的细节内容也要做到对应。
(6)表方式、方法或手段
有些题目定义有表示方式、方法或手段的关键信息,这也是要引起注意的。
常见提示词:“通过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手段”等。
在法律、经济和管理类的定义中出现方案、行为的可能性非常高,表方式和手段的要点也多出现在这两类定义中,遇到这类定义的时候,考生可以重点观察是否有方式、手段类的定义要点。
(7)表结果
除了上面几种要点外,有些定义还会明确指出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等。
常见提示词:“造成…”、“导致…”等。
实际上,在湖北公务员考试中,大多数定义判断并不能仅仅依靠一个要点就能辨别,而是要通过多个要点来确定答案。而且不同的定义的要点类型也是不同的,往往是各种要点的自由组合,有的是主体和目的,有的是方法和结果,有的是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的综合,大家在找要点时一定要全面考虑。
2.归纳关键信息法
有些题目所给的定义并不能明确区分出各种条件,但其中仍然包含关键信息。但是不同的题目其关键信息并不相同,考生要排除冗余信息,进行合理的归纳和总结,有时还可以通过对比选项来确定题干的关键信息。专家发现,这类定义多出现在心理学、管理学概念中。
归纳关键信息的步骤:
1.找到定义的关键词或关键句;
2.归纳概括出关键信息;
3.对比各选项,选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定义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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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带你全面解答图形推理之数量类题型
一、定义判断题型特点
1.定义、概念本身比较专业,但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所接触,一般不会很陌生。
2.提问形式有肯定性的判断和否定性的判断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选出一个最符合定义的选项;后者是指选出一个最不符合定义的选项。
3.定义本身不容置疑。
在公务员行测定义判断中,通常依据这个定义所确定的正确选项可能会与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规范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考生却不要因此产生做题障碍,随便放大或缩小定义内涵,否则就会对定义产生误解,犯类似“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中,关于题目中的定义其本身是不容置疑的。
4.题目一般比较容易,是一种不需平时知识积累,一点即通,不是易错的题型。
二、定义判断题型解题方法
1.提取要点法
提取要点法是解答定义判断题目最常用且最有效的方法。要想准确地提取出定义的要点,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四个方面考虑,其中主观要素是指目的、目标等,客观要素则是指采取的手段、达到的效果等。实际上很多要点是可以通过提示词来确定的,专家总结常见的要点类型有以下几种:
(1)表主体
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主体一般位于定义项的前面,除了要重点关注主体本身外,还要特别注意主体的修饰词如主体的数量、主体的性质等。一般来说,有明显主体的定义多为法律类、行政类定义。
主体一般可作为定义的要点,有的题目仅仅依靠区分主体就可以得到正确答案,但这样的题目毕竟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题目需要结合其他要点来确定答案。
易混淆主体类型及含义:
行政机关:简称“政府”,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在通常意义上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议院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立法机关。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表客体
客体,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象。单独以客体为要点的定义比较少,很多定义中的客体都是省略的,即使出现一般也需和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判断。
(3)表目的
有些定义中会明确指出其目的,即主观要素,也就是行为者主观上具有什么样的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常见提示词:“达到什么目的”、“为了……”、“确保……”等。
(4)表原因
有些定义中规定了某些行为的原因,这类信息一般也是定义的要点。
常见提示词:“由于…”、“出于…”等。
由于表原因的要点的特征词很明显,较易发现,所以考生更应重视对选项中所述事件或情况的分析。找准选项的原因,有助于可以快速锁定答案。
(5)表条件
有些定义中还包含了一些成立的前提条件的,也应该引起注意。
常见提示词:“以……为前提”、“以……为基础”、“在……条件下”、“……时”等。
定义中出现的条件,常常以定语或状语的形式出现,特别要注意时间、场合等特殊条件。考生在做题时对于表示条件要点的细节内容也要做到对应。
(6)表方式、方法或手段
有些题目定义有表示方式、方法或手段的关键信息,这也是要引起注意的。
常见提示词:“通过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手段”等。
在法律、经济和管理类的定义中出现方案、行为的可能性非常高,表方式和手段的要点也多出现在这两类定义中,遇到这类定义的时候,考生可以重点观察是否有方式、手段类的定义要点。
(7)表结果
除了上面几种要点外,有些定义还会明确指出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等。
常见提示词:“造成…”、“导致…”等。
实际上,在湖北公务员考试中,大多数定义判断并不能仅仅依靠一个要点就能辨别,而是要通过多个要点来确定答案。而且不同的定义的要点类型也是不同的,往往是各种要点的自由组合,有的是主体和目的,有的是方法和结果,有的是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的综合,大家在找要点时一定要全面考虑。
2.归纳关键信息法
有些题目所给的定义并不能明确区分出各种条件,但其中仍然包含关键信息。但是不同的题目其关键信息并不相同,考生要排除冗余信息,进行合理的归纳和总结,有时还可以通过对比选项来确定题干的关键信息。专家发现,这类定义多出现在心理学、管理学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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