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媒体转发也要担责
【背景链接】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标准表述】
[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
一是转载者性质认定。
转载者性质的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在于规范网络公众人物“大V”、公众号等不谨慎转发、转载的传播行为。从法理上讲,表达者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越应当谨慎。拥有更多的“粉丝”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很多人会基于对表达者的认可,从而不经核实地信任其转载信息。正是这个原因,网络上长期存在个别公共号利用粉丝数量去误导舆论和进行网络公关的不法行为,甚至已经达到“明码实价”,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所以,在网络表达中必须强调转发和转载的公共利益问题,强调“大V”们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司法解释初衷所在。因此,转载自媒体拥有粉丝量越多,影响范围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二是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认定。
侵权明显程度也是认定转载者责任的重要砝码。自媒体转载与网媒之间的“自动转载”不同,前者是经过本人了解具体信息后的行为,转发转载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在民法上,对侵权程度的判断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标准,即是根据一般人的善良判断尺度,去分析被转载信息是否具有侵权可能性存在多少。例如,转载一篇侮辱性文章远比一篇诽谤性文章主观恶性大。因此,自媒体在转发转载之前,应注意网络信息的基本合法性问题,以一般法律常识、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去进行基本合法性判断,对侵权明显的信息不得擅自转发转载。
三是以是否修改转载内容进行认定。
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也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实践中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当然,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范围。
[新媒体转载乱象的原因]
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
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对策措施]
第一,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
当前,结合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的实际,亟待提升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辨别的意识,提升辨别的能力。
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党和政府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培养网民的辨别意识、辨别能力,对网络上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信息进行辨别,决不偏听偏信,在党委、政府对网络信息切实加强审查的同时,也需要民众主动地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有意识地辨别,提升网民素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
第二,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
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公权机构在相关事件处理中确实有失误、过错的,要及时承认错误,避免被人通过网络信息进一步炒作。
由于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不及时、不准确、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无法通过政府发布的信息中让自己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情权得到实现,此时只能将获取信息的渠道自然而然地转向网络。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就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助长了谣言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
第三,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无限制的复制性,导致网络谣言突破时空的束缚无限制扩张,海量的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发和评论,往往导致公民和相关组织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部分网络谣言还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健全完善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执法司法部门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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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标准表述】
[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
一是转载者性质认定。
转载者性质的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在于规范网络公众人物“大V”、公众号等不谨慎转发、转载的传播行为。从法理上讲,表达者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越应当谨慎。拥有更多的“粉丝”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很多人会基于对表达者的认可,从而不经核实地信任其转载信息。正是这个原因,网络上长期存在个别公共号利用粉丝数量去误导舆论和进行网络公关的不法行为,甚至已经达到“明码实价”,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所以,在网络表达中必须强调转发和转载的公共利益问题,强调“大V”们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司法解释初衷所在。因此,转载自媒体拥有粉丝量越多,影响范围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二是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认定。
侵权明显程度也是认定转载者责任的重要砝码。自媒体转载与网媒之间的“自动转载”不同,前者是经过本人了解具体信息后的行为,转发转载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在民法上,对侵权程度的判断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标准,即是根据一般人的善良判断尺度,去分析被转载信息是否具有侵权可能性存在多少。例如,转载一篇侮辱性文章远比一篇诽谤性文章主观恶性大。因此,自媒体在转发转载之前,应注意网络信息的基本合法性问题,以一般法律常识、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去进行基本合法性判断,对侵权明显的信息不得擅自转发转载。
三是以是否修改转载内容进行认定。
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也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实践中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当然,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范围。
[新媒体转载乱象的原因]
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
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对策措施]
第一,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
当前,结合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的实际,亟待提升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辨别的意识,提升辨别的能力。
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党和政府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培养网民的辨别意识、辨别能力,对网络上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信息进行辨别,决不偏听偏信,在党委、政府对网络信息切实加强审查的同时,也需要民众主动地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有意识地辨别,提升网民素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
第二,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
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公权机构在相关事件处理中确实有失误、过错的,要及时承认错误,避免被人通过网络信息进一步炒作。
由于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不及时、不准确、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无法通过政府发布的信息中让自己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情权得到实现,此时只能将获取信息的渠道自然而然地转向网络。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就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助长了谣言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
第三,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无限制的复制性,导致网络谣言突破时空的束缚无限制扩张,海量的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发和评论,往往导致公民和相关组织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部分网络谣言还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健全完善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执法司法部门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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