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公务员考试招考四大要求
根据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2015年全省拟考试录用公务员5753名,3月20日-3月25日网上报名,4月25日笔试,参加2015年上半年公务员联考。
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的考生还须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报考定向招录社区干部的街道机关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生可选择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
四大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所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能报考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现役军人;
(五)截止2015年公告规定日期前,未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截止2015年公告规定日期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服满与招考单位约定最低服务期的;
(七)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选调生,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是指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八)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不诚信人员;
(九)在读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应届毕业生;
(十)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和毕业人员;
(十一)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二)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前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三)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年龄要求:
(一)报考普通职位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省公安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省公安厅高警总队基层大队,市(州)及以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
(三)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不超过35周岁。
(四)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学历要求:
报考人员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也可以报考。
有关地区根据本地发展战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职位招录党政机关紧缺人才,人员录用后各地将实行跟踪培养使用,报考该类职位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
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考生须选择符合学历层次的职位报考,如职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则本科、硕士、博士均可报考。如职位仅要求“大专”,则该职位仅招录最高学历为大专的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填写“大专或本科、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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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的考生还须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报考定向招录社区干部的街道机关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生可选择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
四大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所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能报考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现役军人;
(五)截止2015年公告规定日期前,未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截止2015年公告规定日期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服满与招考单位约定最低服务期的;
(七)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选调生,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是指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八)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不诚信人员;
(九)在读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应届毕业生;
(十)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和毕业人员;
(十一)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二)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前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三)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年龄要求:
(一)报考普通职位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省公安厅机关、省森林公安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省公安厅高警总队基层大队,市(州)及以下、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职位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
(三)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职位不超过35周岁。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不超过35周岁。
(四)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不超过30周岁。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学历要求:
报考人员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也可以报考。
有关地区根据本地发展战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职位招录党政机关紧缺人才,人员录用后各地将实行跟踪培养使用,报考该类职位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
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考生须选择符合学历层次的职位报考,如职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则本科、硕士、博士均可报考。如职位仅要求“大专”,则该职位仅招录最高学历为大专的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能报考,填写“大专或本科、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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