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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5年恩施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Tag: 恩施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 2016-01-2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做好201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919号)精神,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就做好全州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自聘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以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评价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5%(优秀比例的测算取整不取零,对外保留牌子的机构不得独立测算)。受到地(厅)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按人员总数的20%把握。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岗位设置未完成、"吃空饷"问题未整改到位或未执行治理"吃空饷"有关文件规定、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3]4号)有关规定的事业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下。
  人数少优秀指标不足1个的单位应按年度段核定优秀等次名额,计算方法为:1÷(工勤技能人员数×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计算结果即为年度段。假设结果为3,即每3年可核定一个优秀等次名额,依此类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双岗双责"要求进行考核,既要考核管理工作业绩,又要考核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体现"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在单位内部对相同相近岗位人员实行相互考核对比,兼顾"人与人"的比较。
  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量化测评为主,考核指标能量化的应尽量量化。量化测评采取领导测评分层级、民主测评分范围、优秀指标分层面的办法进行,要基于测评人员与被测评对象相互熟悉了解,充分体现管事管人与考核相结合,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防止优秀等次人员集中在少数部门或个别层面。
  量化测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测评,由领导评鉴和群众测评综合形成,各占50%的权重。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服务对象评价纳入测评范围,按领导评鉴和群众测评各占40%、服务对象评价占20%的权重掌握。服务对象评价可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分级分片考核:领导分级考核,主要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测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测评;事业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测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测评。群众分片考核,指事业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可结合实际,采取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内容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工作人员互评等办法考核。
  民主测评分范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范围内民主测评,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分管领导管辖范围内民主测评。人数较少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优秀指标分层面:优秀等次指标按规定比例分别核定到领导班子、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三个层面,各层面的优秀指标不相互挤占;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适当突出主序列岗位。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核定,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报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优秀等次人员应根据核定的优秀指标按领导测评和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自评。被考核人个人述职。
  (二)评议。
  1.群众评议。包括单位人员互评、服务对象评价。
  2.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进行评价。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自评、评议的基础上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拟定考核等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人事机构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结构。群众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四)班子审定。单位班子集体审定考核情况。
  (五)公示。对被考核人拟定考核等次在单位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六)审批。公示期结束,被考核人拟定考核等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采取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的方式执行)。
  (七)备案。考核审批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八)复核、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可按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申请复核、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进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现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反之,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本年度接收的转业军人(含退伍士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
  (二)派出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挂职期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反之,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三)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执行相关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四)年度请病事假(公伤除外)、非公派外出学习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公负伤在病休期间的人员,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五)考核当年晋升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及上一职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各职级内晋升等级)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六)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和离岗退养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可简化程序),除违纪违法者外,一般作合格对待。
  (七)违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3]4号)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受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人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分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十)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十一)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仍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一)工作人员连续三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直接向较低等级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按照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四)按照鄂人〔2006〕17号、鄂人〔2007〕18号文件精神,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次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按单位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按800元奖励额度发放奖金,其增加的奖金额度,执行绩效工资基准线标准的事业单位,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于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事业单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的审核备案
  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含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的人员又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报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考核的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能,科学量化标准,细化考核要素,制定科学的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经职工讨论(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准确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同时要慎重对待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形成激励先进、鼓励后进的积极导向机制。对利用考核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把年度考核工作和治理"吃空饷"问题结合起来,组织"回头看"活动,对"吃空饷"问题及其他在编不在岗等人事管理不规范问题持续清理,及时整改,切实规范。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公示环节管理,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三)各部门、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聘用制实施情况将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聘期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
  (四)各单位到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须报送下列材料: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三份。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二份,其他人员一份。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名册》三份。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份。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奖金发放标准审批表》一份。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材料为:
  1.年度考核总结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份。
  上述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样见附件,可在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eszrsj.gov.cn/)自行下载(纸张规格:正反两面打印、A4办公用纸)。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相关表格也在上述网站下载。
  年度考核工作要在2016年2月底结束,逾期不到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一律不予补办。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用附表1、2、3、4、5
  2.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15年度考核相关附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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