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1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10)
1.某日,小刘开车与小王约好一同去郊游,途中因闯红灯驾驶当场将行人甲撞死,并致行人乙重伤。小刘欲送乙去医院救治,小王因为害怕阻止其救治,二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因时间延误,乙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小王不构成犯罪,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
B.小刘、小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C.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小王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小刘、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大妈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到一名弃婴,带回家中抚养十几天后,将该弃婴以8000元价格卖给邻村刘某。张大妈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诈骗罪
C.拐骗儿童罪
D.拐卖儿童罪
3.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0000元
B.19000元
C.34000元
D.15000元
4.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B.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C.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D.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13年
C.15年
D.15年以上20年以下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2.D【解析】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明知是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而实施了上述六种行为中任何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此定义,题中张大妈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故正确答案为D。
3.C【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和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甲主动交代的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该行为追诉时效为5年。因此,甲的这一犯罪事实到2007年仍在追诉时效期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因此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为共同犯罪金额30000元加上主动交代的4000元,共计34000元,故正确答案为C。
4.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5.B【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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