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18)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18)
1.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2.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其主要实施机关是( )
A.省、市两级行政执法机关
B.乡镇级行政执法机关
C.县级行政执法机关
D.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
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 )
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5.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一商贩强买强卖违法行为时,被该商贩持刀扎伤。执法人员为查明违法行凶事实,将该商贩带回工商局关押数日。下列对执法人员做法的评述哪项是正确的?( )
A.工商局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部委规章明文授权,工商局有权拘押该商贩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行凶人员采取拘押措施,构成犯罪的才移交法院
D.工商局应及时将该商贩交公安机关处理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C。
2.D【解析】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3.D【解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A【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不符合假释条件,故本题选A。
5.D【解析】商贩持刀伤人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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