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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7)

Tag: 法律2017湖北公务员湖北公务员 2017-02-16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2017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7) 
  1.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得教育费和生活费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2.
  下列不属于公务员权利的是(  )。
  A.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权
  B.以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起诉权
  C.工资福利权
  D.辞职权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年龄时限为(  )
  A.从出生时起到18岁时止
  B.从14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C.从18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D.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4.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报纸上刊登的商业广告
  B.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某超市向居民小区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D.某机关向超市打电话要求购买10箱苹果
  5.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
  A.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晓已经成年,父母无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2.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A、C、D三项均在规定享有的权利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行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起诉,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分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对象。
  3.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只要是公民就具有权利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18周岁。因此本题选D。
  4.答案: D
  解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A、B、C均为要约邀请。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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