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以专项整治为契机铲除传销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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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各地曾多次组织针对传销的打击行动,但总体而言,国内传销组织活动“打而不绝”,一些地方大规模传销活动依然触目惊心。特别是,近期发生多起因传销而引发的生命悲剧,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在此背景下,针对传销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整治,确有必要。
也要看到的是,在阶段性整治之外,真正要铲除传销这颗毒瘤,还需要建立起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通知》也提出要在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及时对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首先是立法层面。按照相关法律,要对传销进行刑事追究,必须要满足“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标准。现实表明,这样的标准设置过高。公安机关要想取得证明传销下线为30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困难重重,更别说现在很多传销组织变得小型化。
刑事追究难以启动,对于传销头目只能大多处罚了事,如此反复循环,不仅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更使得法律威信扫地。所以,未来立法机关也需要考虑降低传销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用刑法的威力遏制传销之恶。
其二是在执法层面。对于传销的打击,目前主要由工商、公安负责。但过去实际工作中,两部门常常出现协调不力的情况。
对此,传销案件办理不妨实行两部门同步介入。现在传销组织的活动,多利用私人住宅,许多团伙力量非常强大,对此工商部门往往感到无力,只有公安同步介入,才能提高执法的效率和震慑力。同时,公安同步介入,还有利于及时取证,为后期的刑事追诉提供便利。
针对一些执法部门打击传销中工作怠惰,对公众举报和求助不闻不问的情况,也需加大追责力度,提高地方官员对于传销活动的重视程度。
第三是在公众层面。传销组织之所以胆敢在光天化日下横行无忌,很重要原因是部分公众对他们的恶行采取了漠视和麻木的态度。
为了激发公众参与打击传销的动力,应实行“凡举必奖”的制度,对举报者进行高额奖励。对于民间反传销志愿者,不妨像扶持民间反扒团体那样进行扶持,包括提供资金、物资,以及法律和技术的支援等等。
铲除传销毒瘤,需要专项行动,但也是一场立体战和持久战。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政府与社会相互合作,才能遏制传销潜匿生长,走出“打而不绝”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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